(一) 验槽程序
(1) 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。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:
(2)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、监理、勘察、设计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、技术质量负责人,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。
(二) 验槽方法: 观察法、钎探法、轻型动力触探。
(三)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在基底进行轻型动力触探:
(1)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;
(2)浅部有软弱下卧层;
(3) 有浅埋的坑穴、古墓、古井等,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;
(4)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。